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完善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工作,促进道路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明确如下要求:
一、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通过参加拍卖取得的新增客车额度证明或者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取得的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目的和依据)
《拍卖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在《拍卖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额度证明,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在《拍卖规定》施行后取得的额度证明,其中新增额度证明有效期以额度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用额度证明有效期从取得之日起算。
二、额度证明超过有效期的,持有人不能以此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持有人可以在超过有效期后2年内,将客车额度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持有人在前述期限内仍不委托拍卖的,不再享有委托拍卖的权利,但因法定事由无法行使委托拍卖权利的除外。
持有人在委托拍卖后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
三、个人名下拥有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且同时持有客车额度的,可以在额度证明有效期内,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视为该额度已启用。
当上述新能源汽车发生注销、转移、失窃等情形,持有人不再拥有该车辆时,重新核发额度证明。
四、根据《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和单位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如实提供信息、材料。提供不实信息、材料,不符合《拍卖规定》第七条等规定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五、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拍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细化有关具体办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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